城市消防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中的一項重要的專業規劃,其任務是對城市總體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給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進行統籌規劃并提出實施意見和措施,為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的建設提供科學合理的依據。
一、編制城市消防規劃的一般要求
(1)城市消防規劃的編制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委托具有相應城市規劃設計資格的設計單位具體編制。編制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撥專款予以解決。
(2)規劃設計單位在編制消防規劃之前,應全面收集與城市消防規劃有關的城市基礎現狀材料,在深入調查研究、多方案比較論證的基礎上開展編制工作。
(3)城市消防規劃的編制應執行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規定,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與城市其它專業規劃相協調,從實際出發,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建立既滿足城市總體消防安全需要又便于實施的城市消防安全體系。
(4)在城市消防規劃審批前,當地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消防規劃進行評審;規劃設計單位應根據評審意見對城市消防規劃做進一步修改。
(5)城市消防規劃修改完成后應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當地人大常委會公告。經批淮的城市消防規劃是城市消防建設的依據,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按計劃與城市其它基礎設施同步建設。當消防專業規劃不適應于實際需要,需進行修改時,應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二、編制城市消防規劃的內容要求
城市消防規劃的技術文件主要包括:基礎現狀資料、規劃文本、規劃說明書和規劃圖紙。 城市基礎現狀資料主要包括:
1、城市火災特別是近五年的火災情況;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裝卸、供應場所的位置、規模等現狀情況;
3、建筑密度高、耐火等級低、消防水源不足、消防通道不暢的建筑區、棚戶區的分布、規模等現狀情況;
4、高層建筑、人員密集的商業區、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地下建筑的分布、規模等現狀情況;
5、文物古跡、園林建筑、新開發區的分布、規模等現狀情況;
6、輸油、輸氣管道,高壓電線(纜)的分布等現狀情況;
7、水廠、電廠的位置、規模等現狀情況;
8、電信局、電話分局的位置、規模等現狀情況;
9、城市消防站、消防給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的現狀情況;
10、城市自然條件及經濟發展情況;
11、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城市性質、規劃期限、規劃范圍、規劃人口、用地規模、城市布局等對編制規劃有參考價值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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